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是整个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与安置好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有着同样重要的政治意义。为切实做好云南省的这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和国家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认真做好2001年军转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1]6)、十三部委《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按照中央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志愿,分配给有关的州市()具体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各项政治待遇。按属地安置、管理的原则,凡是符合进入昆明城区安置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不论其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是否在中央、省直机构工作,全部由昆明市按照其安置投靠人所在行政区划分片安置并组织区级人事部门提供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到州市()首府所在地的县区()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投靠人不论是否是中央、省直或州市()直机构的工作人员,都由州市()首府所在的县区()负责安置并提供管理服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经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接转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办事处、乡镇的基层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二、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机构

省里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云南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该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施宏观管理;昆明市由于管理服务任务重,须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编制人数由昆明市自行确定;其余州市()原则上应设立必要的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也可视工作需要,仅相应增加人员编制;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任务较重的县区(),要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机构,相应增加人员编制。未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机构的县区(),人事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的职责区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军转安置主管部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省里统管、州市()分管、县区()具体管的原则,各级的职责分别是: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受军转办的委托,主要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协调,各项经费的预算、复核、汇总、上报工作,研究提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办法,监督检查和组织指导州市()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等。

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编报,组织各县区()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规划、实施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等。

县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统计、调整、申报及发放工作,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与存放,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险和住房补贴工作,协助办理评定专业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中的其它有关问题。

街道、乡镇应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并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掌握其工作变动情况,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及综合治理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四、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省军转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国有商业银行代发,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军转、人事部门另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以及增发退役金比例,根据中发[2001]3号和[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确定的范围。退役金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外的部门或单位选、聘用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照发。

五、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落户工作

在我省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省军转办的报到通知、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到安置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落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子女,属国家正式职工随调安排工作的,凭省军转办的报到通知书,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社保部门的职工调动介绍信及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落户。不属国家正式职工的随迁配偶、子女,凭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的落户证明,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落户。

各地在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落户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六、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的转学、入学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解决。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七、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已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根据安置地政府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在不重复计发住房补贴的前提下,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1日起计算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负责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住房补贴,在扣除已计发部分后,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发放进度要同安置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相一致;安置地政府尚未出台补贴政策标准的,其住房补贴暂不发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由部队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安置部门为其在安置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到批准转业当年的1231日。

八、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聘用期间,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安置部门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讷,所需经费由安置地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每月发放退役金时通过代发银行代扣缴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办理医保卡。其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看病就诊执行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相关政策,按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办理。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就业后,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养老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之日算起。

十、关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者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且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60)以上而新开办的企业,凭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落实优惠政策上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免税资格,追缴此前所免税款并处以所免税额一倍的罚金。

十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地州市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培训工作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十二、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

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要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十三、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按照[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发给相应数额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财政暂为垫支,中央财政在划拨翌年退役金时追加解决。

十四、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经费

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涉及的行政事业经费、培训补助费,由省财政给予拨款支持。安置业务经费由安置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本试行意见由工作涉及的省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